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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省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自查表
基本信息 | 法人單位名稱
(必須與營業執照 或法人證書一致) |
單位地址 | 組織機構代碼
/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馬鞍山安質環科技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 馬鞍山市花山區霍里山北路796號1-401 | 91340500577093627R | 張先才 | 13605552980 | 張先飛 | 13855559018 | |||
取得資質認定的情況 | 被授權機構
名稱 |
證書
編號 |
發證機關
名稱 |
批準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聯系電話 |
技術
負責人 |
授權
簽字人 |
馬鞍山安質環科技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 151203100007 | 安徽省質量監督局 | 2015.8.18. | 2021.8.17. | 張先才 | 13605552980 | 張先飛 | 13855559018 | |
序號 | 自查內容 | 檢查方法及證明材料要求 | 是否發現問題
(選擇) |
問題描述 | |||||
1 | 機構應為依法成立,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 | 檢查法人證書、營業執照或授權文件:
(1)企業性質的,應取得營業執照; (2)事業、機關應取得編辦批準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3)社團法人應取得民政部門批準的社團法人證書; (4)其他組織應當取得相應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5)非獨立法人的,應獲得所屬法人的授權,有授權文件及不干預檢驗檢測活動的聲明(或文件)。 (6)機構如果已經依法終止,應向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申請注銷資質認定證書。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2 | 機構依法設立的異地分支機構,應通過資質認定。 | 檢驗檢測機構的異地分支機構應取得資質認定,分場所應納入資質認定范圍。 | (是/否/不適用) | 不適用 | |||||
3 | 機構應具備獨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機構的業務或經營范圍中應包括檢驗、檢測或與之相關的內容。
(2)如機構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潛在的利益沖突,采取措施確保這些活動不影響其檢驗檢測的獨立性、公正性。 (3)機構的業務或經營范圍不應包含所檢驗檢測對象的生產、銷售、研發、維修等影響公正性的內容。 (4)機構的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中應有確保檢驗檢測公正性、獨立性以及數據、結果和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的規定。 (5)機構是否存在接受影響公正性的資助或者存在影響公正性的行為,如利用“省級中心”牌子或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等政策性業務進行有違公正性的不正當市場競爭情況。 (6)機構是否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對其遵守法定要求、獨立公正從業、履行社會責任、嚴守誠實信用等情況進行自我聲明。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4 | 機構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 機構應在其質量手冊或程序文件中規定保密措施,保證檢驗檢測活動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5 | 在資質認定證書的能力范圍內從事檢驗檢測活動。 | (1)機構應當按照資質認定能力附表范圍內的檢驗檢測標準、方法和項目參數等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檢查是否存在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能力范圍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情況。
(2)資質認定證書被撤銷、注銷或吊銷,不得繼續為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或者結果。 (3)機構應在資質認定證書授權時間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6 | 檢驗檢測過程規范要求。 | (1)機構及其人員是否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
(2)對不涉及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檢查是否與委托人作出約定。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7 | 人員管理要求。 | (1)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
(2)檢驗檢測人員具備必要的技能、知識和培訓經歷,滿足相關崗位要求;授權簽字人具有滿足規定要求的技術能力。法律法規對檢驗檢測從業人員有執業資格規定或者禁止從事檢驗檢測活動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非授權簽字人不得簽發報告,授權簽字人在其授權領域范圍內簽發報告。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8 | 數據和信息管理要求。 | 機構應當對檢驗檢測活動的原始記錄和報告歸檔留存,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記錄和報告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6年。法律、法規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9 | 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技術能力的要求。 | (1)現有環境、設施滿足通過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項目需要。
(2)現有儀器設備滿足通過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項目需要。 (3)現有人員能夠滿足檢驗檢測需要。 (4)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各項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員工對質量管理相關要求認同、熟悉并有效運用。 (5)在環境、設施、設備及人員情況發生變化,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要求時,不存在擅自對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和結果的行為。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10 | 規范出具檢驗檢測報告。 | (1)按照相關標準和程序實施檢驗檢測活動。
(2)原始記錄與檢驗檢測報告具有可溯源性。 (3)檢驗檢測報告用語規范,依據明確;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符合合同約定要求。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11 | 正確使用資質認定標志、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檢驗檢測專用章。 | (1)機構應制定資質認定標志、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檢驗檢測專用章的使用規定。
(2)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正確使用資質認定標志以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檢驗檢測專用章。 (3)不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偽造、變造、冒用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銷、注銷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標志。 (4)不存在其他錯誤使用資質認定標志的行為。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12 | 不得出具不實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和報告的要求。 | 機構及相關人員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實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和報告的情形:
(1)樣品的采集、標識、分發、流轉、制備、保存、處置不符合標準等規定,存在樣品污染、混淆、損毀、性狀異常改變等情形; (2)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 (3)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標準等規定傳輸、保存原始數據和報告。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13 | 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要求。 | 機構及相關人員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和報告的情形:
(1)未經檢驗檢測; (2)偽造、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 (3)減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 (4)調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 (5)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14 | 規范實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應制定有關分包規范實施的管理文件。
(2)實施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給已經取得相關項目資質認定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并在檢驗檢測報告中注明分包情況和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 (3)與分包方簽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報告應當歸檔,妥善保存。 |
(是/否/不適用) | 不適用 | |||||
15 | 機構情況發生變化時,及時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 (1)機構名稱、地址、法人性質、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等內容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向資質認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2)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取消、檢驗檢測標準或方法等內容發生變更時,是否及時申請變更或承諾報送。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16 | 按要求上報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以及統計數據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資質認定部門上報持續符合相應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以及統計數據的制度,并按《檢驗檢測統計調查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上報相關統計信息。
(2)歸檔保存歷年上報的年度報告、統計數據,檢查資質認定部門網上系統本機構提交數據的情況。 (3)是否按季度上報檢測報告編號。 |
(是/否/不適用) | 否 | |||||
17 | 參加能力驗證。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參加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或機構之間開展能力比對。檢查本機構參加能力驗證的情況和結果。 | (是/否/不適用) | 否 |